学科竞赛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对学科竞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鼓励我校师生参与学科竞赛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教学与科研的结合,推动学校教学改革,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举行学科竞赛旨在营造一种探索研究、实践动手、个性发展的人才培养氛围,构建大学生实践创新平台,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创作灵感,提高大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创新精神,促进相应学科的教学改革,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包括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结合学科、专业开展的群众性科技竞赛活动,不包括职业技能考级。
第三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生均可参加不同层次的学科竞赛活动;学校鼓励学生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组队参加竞赛。
第二章 学科竞赛层次类别
第四条 学科竞赛主要包括由省教育厅认定的国家级竞赛、由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的省级竞赛和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三个层次。
第五条 国家级竞赛主要有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CCTV杯大学生英语演讲大赛等;省级竞赛有大学生数学建模、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电子设计、程序设计、机械设计、结构设计、多媒体作品设计、财会信息化、电子商务、英语演讲竞赛等;校级学科竞赛: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有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大学生及省级技能大赛等。
第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加社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但获奖级别的效力学校不做认定。
第三章 学科竞赛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校团委书记及各学院教学院长为成员的学科竞赛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学科竞赛基地,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八条 学科竞赛基地的认定采取所在院(部)申报,竞赛组委会审核批准的方式。
第九条 学科竞赛,由组委会领导,办公室协调,学科竞赛基地承办。具体职责如下:
第十条 组委会职责
1、全面负责各学科竞赛基地的审批、立项和管理工作。
2、全面领导各类竞赛的组织、命题、评审、奖励等工作。
3、负责年度优秀组织奖的评审。
4、负责审核全校年度学科竞赛经费的预算。
第十一条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各学科竞赛基地建设的设置、协调和指导。
2、负责拟定各类学科竞赛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学科竞赛。
3、负责审核竞赛规程、确定竞赛规模和时间。
4、负责学科竞赛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学科竞赛开支项目的审核工作。
5、负责协调与竞赛有关的各部门的关系。
6、负责对竞赛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7、负责各竞赛结果的公布及资料的存档。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基地职责
1、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按照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进行竞赛宣传资料的制作与张贴、组织与发动。
2、负责制订竞赛方案,落实指导教师、开设竞赛相关专题讲座或选修课;遴选参赛选手及组队,制订前期培训计划,收集竞赛有关资料,做好参赛总结。
3、根据竞赛规模与指导教师工作量,拟定年度竞赛活动经费预算。
4、负责按时上报参赛有关信息与费用。
5、负责组织队员按时参加竞赛,并保证取得较好的成绩。
6、负责做好竞赛类文件资料(包括上级来文、竞赛报名表、竞赛结果、获奖证书、作品等)的整理和上交工作。
7、负责组织校级学科竞赛命题、评审等工作。
8、负责竞赛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对竞赛获奖学生、指导教师的奖金转发等工作。
第十三条 院(部)职责
1、负责竞赛指导教师的选拔和推荐。
2、负责竞赛的宣传发动和组织报名。
3、负责竞赛活动场地的安排与落实。
4、在竞赛辅导及竞赛期间,协调竞赛与正常教学之间的关系;
5、负责本院相关竞赛经费预算及日常开支的审核。
6、围绕“竞赛促教学”这一主题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将与竞赛相关的课程确立为选修课程,并适时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章 学科竞赛组织程序
第十四条 宣传发动。宣传竞赛知识,安排竞赛讲座,发动学生积极参与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 公开选拔。通过校级竞赛,公开选拔省级及以上竞赛的参赛选手。
第十六条 强化培训。选派富有经验的教师,对参赛选手进行强化培训。
第十七条 组队参赛。根据参赛选手的优势特长合理组队,由组委会成员担任领队,竞赛基地负责人带队参加比赛。
第十八条 总结表彰。比赛结束进行总结交流,表彰获奖团队、个人及其指导教师,评选年度优秀组织奖。
第五章 学科竞赛经费
第十九条 竞赛经费采用项目制形式单独下拨,但必须严格按照竞赛基地提出预算、办公室申请、学校审批等程序办理。经费使用项目一般包括:
1、参赛报名费。
2、竞赛期间学校领队、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贴等(以财务处有关标准执行)。
3、元器件、材料、纸张等消耗材料费,制作加工费等。
4、教师指导费。
5、命题、评审费。
6、相关会议差旅费。
7、奖金(包括教师、学生)。
第六章学科竞赛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学科竞赛的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参加校级、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的学生,可参照《许昌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认定创新学分。
第二十二条 指导竞赛的教师,可参照《许昌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计入当年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按下表标准执行。同一竞赛获不同级别奖项,以最高奖计,不累计奖励;团体所获奖项,由学科竞赛基地负责人根据个人贡献进行分配;学生获奖参照《许昌学院学校综合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单位:元)
奖次 |
奖项 |
奖励标准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 家 级 |
团体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学生 |
1500 |
1200 |
1000 |
800 |
|
指导教师 |
1500 |
1200 |
1000 |
800 |
|
省 级 |
团体 |
2000 |
1500 |
1000 |
500 |
学生 |
800 |
500 |
400 |
300 |
|
指导教师 |
800 |
500 |
400 |
300 |
|
校 级 |
团体 |
1000 |
800 |
500 |
300 |
学生 |
300 |
200 |
100 |
50 |
|
指导教师 |
300 |
200 |
100 |
50 |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度评选一次学科竞赛优秀组织奖。凡积极推荐参赛选手、合理组队或全力承办并取得良好成绩的院(部),均可提出申请学科竞赛优秀组织奖。
第二十五条 学科竞赛组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对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单位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由校团委组织实施。奖励办法及奖金标准参照此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