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信息工程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杨祎翔  审核人:张玲  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4-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培养学生实践、创新创业和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对专业实习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信息工程学院各专业的各类实习。如课程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实习等。

第二章 专业实习时间及方式

第三条 专业实习时间原则上以院内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为准。

1.实践教学中心应提前一学期制定下一届毕业生的《实习工作计划》,经教学院长审定后,保存在实践教学中心,之后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各专业实习原则上必须按审定的《实习工作计划》中的时间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3.如特殊原因需要调、停实习的,应提出申请,经本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至实践教学中心备案。

第四条 专业实习方式。专业实习可采用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两种方式,各系室对专业实习进行统一管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鼓励各系室建设高质量的实践教学基地,尽量提高集中实习学生的比例。

第三章 专业实习教学文件

第五条 凡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各类实习,都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实习目标,编制相应的专业实习大纲和专业实习方案。

第六条 专业实习大纲的内容和格式原则上应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格式进行编制,并编印成册,由各系室和实践教学中心留存。专业实习大纲的内容应包括实习大纲名称(包括英文名称)、适用专业、实习性质与目的、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时间安排、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其它相关说明(包括实习纪律与安全注意事项等)、大纲制定人、审核人及制定时间等。

第七条 专业实习方案是学校对实习进行检查的重要依据,各专业要在实习前一个月,按《许昌学院专业实习方案》统一格式拟定详尽、具体的专业实习方案,经教学院长审查同意后留存到实践教学中心,并上报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四章 专业实习管理

第八条 专业实习工作在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开展,成立专业实习领导小组,并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本办法,制定实习工作计划。

2.组织编制和审定专业实习大纲和专业实习方案。

3.协同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

4.实习前,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5.对顶岗实习,要签订学院、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对顶岗实习,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

7.对分散实习,实习岗位的工作职责原则上应和学生所学专业或个人兴趣有所契合,也可根据个人职业规划有所调整,拓展自己的视野并积累经验。

8.利用河南省本科高校实践教学管理平台、校友邦、院系官网和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对专业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9.协助做好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和成绩网上登录工作。

10.做好先进实习单位、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的评选与推荐工作。

11.做好专业实习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专业实习总结工作。

第五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职责

第九条 各系室选派组织能力强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以上)的校内实习教师和企业指导老师形成“校企双导师”方案,共同担任实习指导任务,其工作职责是: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协同制定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和专业实习方案。

2.在实习前,共同做好实习生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各项实习准备工作。

3.在实习过程中,共同对实习生进行指导,并严格要求,做好考勤工作,督促完成各项专业实习任务,并及时填写《许昌学院本科生专业实习手册》。

4.实习结束前,要求学生填写《许昌学院专业实习鉴定表》,共同做好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5.实习结束后,协助实践教学中心做好专业实习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专业实习总结工作。

第六章 实习纪律

第十条 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应遵守以下实习纪律:

1.实习期间,服从实习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和统一指挥,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注意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得单独行动。

3.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听从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实习岗位要求,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4.对实习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防止泄漏。

5.除完成实习任务外,可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6.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安全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机器设备、进入与实习无关的部门和场地。

7. 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由实习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由实习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8.实习生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无故旷实习。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要经学院分管领导和基地负责人批准,否则按旷实习处理。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天数13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论处。

第十一条 自主联系实习(即分散实习)的学生,由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保持经常联系。该类学生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1.离校前,协同家长应与学院签署自主实习协议。

2.在实习开始一周内要向所在学院寄送《许昌学院本科生分散实习安排回执》,不寄送回执者,将以未参加实习论处。

3.该类学生要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如因违反实习纪律而产生不良后果,学生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实习综合评定成绩由实习单位评定成绩、校内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和学院评定成绩三部分构成,各项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总分各为100分。

1.实习结束前一周内,企业指导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参照《许昌学院实习成绩评定参照标准》,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将评定成绩写入专业实习手册和专业实习鉴定表内。

2.各系室参考企业指导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的成绩评定结果,结合实习检查和学生实习答辩表现,综合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3.学生的实习综合评定成绩应按照各专业实习大纲中规定的权重计算,最后将实习综合评定成绩写入专业实习手册和专业实习鉴定表内,并录入教务成绩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给予实习成绩不及格论处:

1.实习期间表现差,没有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不按时交送专业实习手册,实习报告书写不认真且有明显错误,答辩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者。

2.因病因事缺席累计时间达实习规定时间1/3及以上者。

3.无故旷实习累计3天及以上者。

4.在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校规、厂规的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

第十四条 对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在修业期限内重修,重修后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专业实习经费的划拨与使用,先进实习单位、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的评选与表彰以及指导教师实习指导工作量的计算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信息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许昌学院专业实习方案

附件2:许昌学院本科生分散实习安排回执

附件3:许昌学院实习成绩评定参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