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听取学生意见,严格落实资格审查工作,关注学费减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与监督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和财务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和审核,各二级学院按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减免对象
第四条 具备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学生学费减免的经费由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列支。
第五章 减免条件
第六条 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三)生活简朴,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四)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五)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被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七条 学生本人或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三)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变故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学生需提供佐证上述条件的详实材料。
第六章 减免额度与标准
第九条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校资助中心汇总并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分为全部减免和部分减免。
第七章 减免程序
第十条 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详细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必要时采取家访等方法),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交至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经资助中心和主管校领导审批,交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学费减免的经费由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冲抵。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工作原则上按学年进行。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一)学生虽然家庭经济困难但利用其它资助手段可以保证其正常完成学业的;
(二)学习态度消极,不求上进,综合表现差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处于处分期的。
第十五条 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生活铺张浪费者;
(三)弄虚作假骗取减免学费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